2.我市生育保险按单位类型实行两种缴费费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为0.4%,各类企业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费费率为0.8%(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育保险费率将根据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调整。
3.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负责属地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的申报和核定,并于每月月底前,将次月生育保险费征缴计划发送市、县地税部门,由市、县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4.自2011年3月1日起,县级征收入库的生育保险费,由县财政局每月一次上划到市生育保险统筹基金财政专户,市本级征收生育保险费按现行办法划转到市生育保险统筹基金财政专户。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支出
1.生育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管理。市财政局按规定设立“蚌埠市生育保险统筹基金财政专户”,用于存储市本级和各县征收的生育保险费以及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拨付。原县级生育保险统筹基金财政专户同时撤销。市、县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开设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支出专户,办理生育保险基金的支付业务。
2.实行生育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市、县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和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结合各自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分别编制市、县生育保险基金年度预算,各县预算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核,经县政府同意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复核,与市本级生育保险基金年度预算汇总,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年终,市、县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分别编制生育保险基金年度决算,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3.市本级和各县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年度预算和实际需要,按季编制生育保险用款计划。各县用款计划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核后,于每季度初向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后,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申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核后,于每季度初将资金分别拨付到市、县经办机构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支出专户。为确保参保职工按时足额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按市本级和各县2010年度月平均支出的生育保险基金数额,为各经办机构支出专户预拨1个月的周转基金。
四、职责与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