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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中小企业出口专项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对市商务局推荐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规定办结调查、审核手续。对确定予以贷款的企业,担保机构应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担保函,银行业金融机构收到担保函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放贷(专项担保贷款的期限一般为6-9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对确定不予贷款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应书面向市商务局说明原因。

  第八条 担保机构按专项担保贷款额2%的标准向贷款企业收取担保费。其中,风险补偿资金按季度、按专项担保贷款额1%的标准给予贷款企业担保费补贴。担保机构收取担保费后,不得再向贷款企业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第九条 对专项担保贷款的利率,银行业金融机构原则上按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贷款利率执行。

  在当前形势下,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当上浮贷款利率,上浮幅度由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商确定,最高不超过30%;风险补偿资金按季度、按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10%给予已归还贷款的企业贴息。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收取贷款保证金和任何其他费用。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应对专项担保贷款进行跟踪管理。若出现损失,由县区财政、风险补偿资金和担保机构分别按30%、30%和40%比例承担。

  第十一条 专项担保贷款专款专用。贷款企业按合同约定及时归还专项担保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 按时还款、出口明显增长的企业再次申请专项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予以优先支持。对利用虚假材料恶意骗取专项担保贷款或有意转移资产、逃废专项担保贷款的企业,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弄虚作假骗取风险补偿资金的,应追回其所得,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对从事此项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应追究其相关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对获得专项担保贷款的企业名单及相关贷款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放贷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商务局报备。市外汇管理局对专项担保贷款企业出口收汇款和相关账户进行监督管理。对恶意拖欠专项担保贷款的企业,市人民银行应根据相关规定将其列入企业征信系统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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