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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中小企业出口专项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中小企业出口专项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蚌政办〔2011〕8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中小企业出口专项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蚌埠市中小企业出口专项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中小企业出口业务流动资金融资难问题,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出口信贷的投放,提高信用担保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聚集引导作用,促进中小企业出口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扩大全市进出口规模,进一步提高全市经济外向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用于建立中小企业出口专项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风险补偿资金由市财政专户存储、专户管理、单独核算。

  第三条 在“鼓励风险控制,损失适当补偿”的前提下,坚持公开透明、科学评审、定向使用、规范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开展专项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工作。

  第四条 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审核和审批。

  第五条 申请专项担保贷款的中小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市境内注册登记且有出口实绩;

  2.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管理规范,主营业务突出,成长性较好,员工队伍较为稳定,组织架构较为完整;

  3.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环境保护规定,产品适销对路;

  4.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财务资料真实可信;

  5.信用较好,无不良记录,无偷税、骗汇、走私等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有关条件。

  第六条 企业向所属县、区(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下同)提出贷款申请,县区初审通过后每周向市商务局推荐,市商务局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评审会,根据出口规模和订单情况,对申请贷款的企业进行评审,对符合推荐条件的企业,向担保机构出具推荐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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