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蚌埠市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独生子女保健费管理,规范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程序,确保独生子女保健费及时、足额发放,维护计划生育户的合法权益,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政策,根据《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夫妻双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职工、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含下岗失业人员)。
第三条 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独生子女保健费的管理、申报、审批和各类信息的收集整理等工作,并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备案。
第四条 凡子女年满16周岁之前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
(一)夫妻双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
(二)再婚家庭的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其原领证的子女可继续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待遇;
(三)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五条 市辖各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自领证当月起至子女16周岁止,凭证领取每月20元标准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市辖三县,可以参照市区标准执行,也可以根据本县具体情况,由县政府自定标准,但不得低于每月20元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