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强化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
行政强制法加强了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各级、各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这些规定得到执行。要加大规范性文件审查力度,对违法设定或者规定行政强制的,要坚决予以纠正。要完善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进行陈述申辩的制度,尊重并保障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对行政强制行为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或者依法给予赔偿。建立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的备案制度,切实加强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坚决予以纠正;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以贯彻实施
行政强制法为契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各级、各部门要把贯彻实施
行政强制法,规范行政强制行为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一个重要抓手,把严格执行
行政强制法与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结合起来,统筹考虑、统一安排。要以贯彻实施
行政强制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决策,规范行政执法,加强执法监督,切实提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扎扎实实地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贯彻实施
行政强制法,需要清理行政强制的规定,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强化对行政强制行为的监督,专业性强,任务重。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作用,政府法制机构也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切实担负起作为政府和政府部门领导参谋、助手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