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体工商户变为非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鞍地税发[2009年]65号)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内各分局:
近期,工商部门要求从业人员在7人以上的个体工商户一律注销,重新办理为非个体工商户(主要为个人独资企业)。基层分局就其税务管理问题曾向市局请示,经请示省局并结合我市的征管实际,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主管地税机关,应将此类个体工商户在征管系统中注销,依照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其中市内各局直接办理“个人独资”、“个人合伙”和“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开业登记;其他经济类型企事业单位的开业登记,在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地税窗口办理。纳税人的登记注册类型,以工商部门营业执照所载明的类型为准,并适用相关的税收政策。
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没有能力建账或者只能记流水账的非个体工商户,在税收管理上可以实行核定征收。纳税人核定征收的应纳税额原则上不能低于原定额。
三、根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规定,只有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办理停业登记,其他情况不允许办理。
四、根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因此非个体工商户不享受起征点政策。
五、非个体工商户一般不实行定期定额管理(以票管税纳税人除外),应实行按月申报征收管理。
各基层局在执行本通知规定时,将有关政策及时、详尽地告知纳税人,作好解释,避免激化矛盾。如有特殊情况,请随时向市局征管处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