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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行关于湖州市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工作方案和湖州市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具有完善的收单业务处理系统和健全的业务管理制度;

  (五)农村地区营业网点覆盖率较高,在辖内开业二年以上,经营状况较好,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未发生过支付结算重大差错事故;

  (六)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涉农补助补贴的主要代理发放机构;

  (七)市人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银行机构,可向当地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银行审核后确定为收单机构。申请资料包括:

  (一)开办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申请表;

  (二)书面申请报告,包括机构发展概况、银行卡业务发展现状、拟布放的自助服务终端及使用的业务系统功能情况、服务优势、配套政策、准备情况、工作思路及拟布放POS服务点清单(含所在乡镇、村和服务点名称等内容)等;

  (三)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和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助农取款业务管理规定、内控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

  (五)与服务点签订的协议或合同样本;

  (六)市人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银行机构被确定为收单机构后,当地人民银行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分片包干、打包招标等方式确定具体的收单机构。

第三章 服务点资格确定

  第十三条 收单机构设置服务点应坚持一村一点的原则,对于规模较小且不具备条件的行政村,可考虑与相邻的行政村合并设立。

  第十四条 收单机构应选择具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热心为农户服务、能遵守银行卡结算相关规定、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等条件的经营性商户作为服务点。

  第十五条 收单机构应选择农村地区未安装POS的连锁超市、便利店、供销社、农资店、农副产品批发店、村邮站等作为服务点。

  第十六条 收单机构应广泛听取当地乡镇政府、村委会和群众意见后选定服务点。

  第十七条 服务点申请入网时,必须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其负责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若不能提供税务登记证的,可以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加盖公章的经营证明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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