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具有完善的收单业务处理系统和健全的业务管理制度;
(五)农村地区营业网点覆盖率较高,在辖内开业二年以上,经营状况较好,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未发生过支付结算重大差错事故;
(六)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涉农补助补贴的主要代理发放机构;
(七)市人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银行机构,可向当地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银行审核后确定为收单机构。申请资料包括:
(一)开办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申请表;
(二)书面申请报告,包括机构发展概况、银行卡业务发展现状、拟布放的自助服务终端及使用的业务系统功能情况、服务优势、配套政策、准备情况、工作思路及拟布放POS服务点清单(含所在乡镇、村和服务点名称等内容)等;
(三)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和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助农取款业务管理规定、内控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
(五)与服务点签订的协议或合同样本;
(六)市人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银行机构被确定为收单机构后,当地人民银行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分片包干、打包招标等方式确定具体的收单机构。
第三章 服务点资格确定
第十三条 收单机构设置服务点应坚持一村一点的原则,对于规模较小且不具备条件的行政村,可考虑与相邻的行政村合并设立。
第十四条 收单机构应选择具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热心为农户服务、能遵守银行卡结算相关规定、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等条件的经营性商户作为服务点。
第十五条 收单机构应选择农村地区未安装POS的连锁超市、便利店、供销社、农资店、农副产品批发店、村邮站等作为服务点。
第十六条 收单机构应广泛听取当地乡镇政府、村委会和群众意见后选定服务点。
第十七条 服务点申请入网时,必须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其负责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若不能提供税务登记证的,可以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加盖公章的经营证明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