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是指银行卡助农取款收单机构在无固定金融服务网点地区选择指定合作商户服务点,布放POS,向借记卡持卡人提供取款和余额查询的业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助农取款收单机构(以下简称“收单机构”)是指与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签订“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协议”,并向其提供技术服务支持、开展业务管理的银行机构。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以下简称“服务点”)是指为无固定金融服务网点地区居民办理小额现金支取等业务的特约商户。
第四条 办理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的区域仅限于湖州市辖内既没有银行机构网点,也未设ATM机的行政村。
第五条 办理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的银行卡仅限于加入银联网络的借记卡,不得开通信用卡(含贷记卡和准贷记卡)受理功能。每卡每日累计取现金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每周提现不超过三次。助农取款服务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取款和余额查询,不得办理存款业务。收单机构可根据需要开通服务点的消费交易功能。
第六条 服务点布放的POS原则上应联网通用,推广初期未实现联网通用的地区,应逐步实现联网通用。
第七条 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应坚持稳妥推进、逐步完善、因地制宜、风险可控、一村一点的原则。
第八条 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暂不向持卡人收费。服务点的商户类型暂按照公益类商户设置。对于跨行助农取款,发卡机构和银联公司暂不收取相关费用。
第九条 市人行及各县支行负责指导、管理、监督、检查辖内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
第二章 收单机构资格审定
第十条 在湖州市辖内开展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的收单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金融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银行机构;
(二)具备《浙江省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收单资格;
(三)内部管理完善、内控制度健全、人员素质和数量符合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