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人民银行各县支行、各银行机构应充分认识开展助农取款服务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人民银行各县支行要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辖内推广方案,各银行机构特别是负责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涉农补助补贴的代理发放银行机构要成立助农取款业务推广领导小组,并及时制定相应的业务实施方案。
(二)开展宣传,营造良好氛围。人民银行各县支行及相关银行机构要切实做好助农取款服务宣传工作,引导当地农民全面了解并正确使用该项服务。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乡镇及驻村干部、服务点、银行从业人员等多种途径,采取贴近农民、通俗易懂的方式开展广泛宣传。重点要宣传助农取款服务的意义、操作方法和风险常识,使助农取款服务相关政策和具体做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以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协调沟通,争取政府支持。人民银行各县支行及辖内相关银行机构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银行卡助农服务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应积极协调当地财政、电信、商贸、邮政等部门,将服务点建设与农村邮政代理点、农村放心店等建设相结合,给予服务点适当财政资金补贴、通信费用减免等扶持措施,充分发挥服务点的综合服务功能。
(四)定期通报,加强信息沟通。人民银行各县支行及相关银行机构要及时将助农取款服务推广工作进展情况及特色做法报告市人行。收单机构应按要求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每季度服务点新增、退出及助农取款交易量、交易金额等情况,人民银行各县支行汇总后报送市人行(会计财务科)。市人行将及时就推广情况和好的做法进行通报,对推广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单位予以表扬。
湖州市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实施“便农支付工程”,加强对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的管理,规范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关于在浙江省无固定金融服务网点地区推广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的指导意见》(杭银发〔2011〕45号)、《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浙江省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州市辖内银行卡助农取款收单机构、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均应遵守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