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建立项目立项联办机制。需多个部门出具审查意见的,市发改委、经信委在正式受理项目投资者提交立项阶段所需资料后,立即告知市行政服务中心,由市行政服务中心以抄告单形式向国土、建设、环保、安监、卫生等部门发出联办函,各联办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意见、排污总量控制联审意见、节能评价报告审批、危化安全审查意见、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意见后,市发改委、经信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项目备案,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项目批复。
第六条 建立施工图设计并联审查机制。施工图经审图单位审查与修改后,即由审图单位告知市行政服务中心,由市行政服务中心抄送市建设(规划)、消防、人防、气象、卫生窗口一并受理,各部门按照项目规模大小,在规定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建设单位按照审查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修改完毕。市建设(规划)、消防、人防、气象、卫生等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审查合格备案、核发工程规划许可证、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人防设计审批表、防雷设计核准书、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认可书。
第七条 建立健全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机制。
(一)按照“业主委托、同步受理、集中验收、各司其职、限时办结”原则,开展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和复合验收。
(二)复合验收由市国土部门牵头,对验收复核合格的项目,由国土部门发放土地证书。
(三)政府投资项目联合竣工验收按照《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10〕51号)执行。
(四)企业投资项目联合竣工验收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受理申请,市建设、环保、经信、消防、人防、气象、安监、卫生等部门参加。
(五)联合验收的内容。参加联合验收的人员对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查验。具体包括:项目可研(备案、核准)、初步设计(规划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的实施情况;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情况;“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执行情况;市环保、卫生、水保(涉河)、消防、人防、防雷、涉河涉堤(水域占用)、安全设施(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三同时”(指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及地质灾害防治情况;建设项目档案资料形成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