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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政发〔2011〕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湖州市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改善我市投资软环境,按照“合法、高效、便捷、规范”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是指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按照“流程最优、环节最少、时间最短、服务最佳”的要求,通过改革创新,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简化审批程序,确保政府、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提速提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管理。

  第四条 建立健全前期服务工作机制。

  (一)企业投资项目在供地之前,由基层乡镇政府或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持土地公开出让联系单,市发改(南太湖产业集聚区)、经信、规划、建设、环保、水利、文物、卫生等部门提出意见;基层乡镇政府或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负责办理前期水土保持方案、项目环评(化工、造纸、印染、酿造、电镀、冶金、皮革等工业项目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办理环评审批)、能评、防震、航道和涉及涉河涉堤(水域占用)、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等有关审批手续;规划部门出具规划条件和规划用地红线图;国土部门根据相关部门意见制定土地出让方案。

  (二)限制地质灾害评估、水土保持方案、交通影响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范围。除大型线性工程、基础设施等项目外,不属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项目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需评估的,由基层乡镇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在土地出让之前完成;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地区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除交通设施项目、人流集中的公共设施、位于城市核心区、交通敏感区或主干路的大型企业以及建筑面积超3万平方米的居住类和建筑面积超1.5万平方米的公建类项目外,不进行交通影响评价;除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工程外,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确需做上述评估论证的,在土地出让之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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