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行政执法局关于湖州市中心城区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事件立结案规范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1〕1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行政执法局关于《湖州市中心城区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事件立结案规范》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湖州市中心城区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事件立结案规范
(市行政执法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城市管理部件和事件处置部门(单位)的职责与权限,及时、快捷、准确地处理城市管理中的异常部件和事件,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订的行业标准及《浙江省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和事件分类与立结案标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数字化城市管理,是指运用高科技手段及现代化信息技术,量化管理标准,细化管理行为,对城市管理中异常部、事件信息的发现、处置,并对处置情况实施监督的全过程管理活动。
本规范所称城市管理部件,是指城市市政管理公共区域内的各项设施,包括公用设施类、道路交通类、市容环境类、园林绿化类、房屋建筑类、其它设施以及扩展类别。
本规范所称城市管理事件,是指人为或自然因素导致城市的市容环境、管理秩序等受到影响或破坏,需要相关责任部门(单位)处理并使之恢复正常的状况和行为的统称。
第三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以属地管理为原则,以“标准统一、管理规范、权职明晰、责任落实”为操作依据,以注重实效与考核相结合为问责手段。
第四条 市数字城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中重要决策和重大问题的协调处理。
市政府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的推进工作,承担中心城区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下设数字城管监督中心(以下简称“监督中心”)和数字城管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监督中心和指挥中心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具体实施工作。
监督中心:主要负责对实施范围内城市管理相关问题信息的采集;负责对城市管理各类问题信息进行分析、分类、立案并对处理结果核查、结案、归档;负责对城市管理的相关信息进行数据更新和分类统计;负责对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履职情况和问题处置结果进行监督、考核和评价;负责数字城管信息平台的管理、维护和升级;负责对信息采集公司的管理。
指挥中心:负责对监督中心转交的各类城市管理问题进行分解;负责确定处置的责任单位,及时派遣和指挥;负责对责任单位反馈的办理结果进行审核,并向监督中心反馈,对未能及时办理的责任单位进行督促;负责对城市管理较为复杂的问题进行分析、认定和协调。
吴兴区政府、湖州开发区管委会、太湖度假区管委会及市级各有关责任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范围第一期范围是东至八里店镇318外环线、西至湖州火车站、南至杭宁高速出口处,北至太湖小梅口,面积约50平方公里。
按照城市管理的重点,对管理区域进行划分,实行核心区域和次核心区域相结合,不同的管理区域制定不同的立、结案标准和处置期限。
核心区域:老城区(外环北路-外环东路-环城南路-杭长桥中路-杭长桥北路-凤凰路-外环北路),行政中心(金盖山路-菱湖路-龙王山路-青铜路-金盖山路);
次核心区域:中心城区第一期范围除核心区域外的其它数字城管实施区域。
紧急、突发案件的处置不分管理区域。
第六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的运行程序为信息收集、案卷建立、任务派遣、任务处理、处理反馈、核查结案、综合评价。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七条 本规范所称信息采集,是指按划定的网格区域,根据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通过日常巡查或其他方法发现城市管理中部件、事件的问题信息,并及时将问题信息传输至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
第八条 信息采集公司采集信息,应当按照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及信息采集规范要求,及时采集问题信息传输至监督中心,减少漏报,不得虚报、瞒报、假报。
严禁同一位置的问题信息在处理期限内重复上报。
第九条 信息采集员按照信息采集要求在各自的责任区域内开展巡查,其中核心区域内巡查每日不少于5次,次核心区域内巡查每日不少于3次。
第十条 对下列轻微事件,可由信息采集员现场劝导或处置:
(一)粘贴不实或不符合立案的单张小广告;
(二)垃圾箱小门打开或盖子移位,垃圾箱外的小袋垃圾;
(三)井盖轻微错位(在采集员能力范围内能复位的);
(四)交通护栏轻微移位、脱节、侧倒(在采集员能力范围内能复位的);
(五)绿地或主干道上的小木板广告;
(六)网络通讯交接箱门打开(设施不坏);
(七)机动车道、人行道上的非泊车位停车(车主正准备停车)的单个现象,自行车停在泊车线外;
(八)主干道单个流浪乞讨;
(九)单个影响交通及自身安全的无证流动摊贩;
(十)其他影响市容的轻微问题。
第十一条 对下列部件、事件问题信息,暂不予采集:
(一)地址相对偏远,不影响市容、未成片的垃圾及零星小广告;
(二)已拆迁区域内闲置土地上的垃圾;
(三)不影响交通、市容和安全的架空式空调外机;
(四)不影响市容的,在道路、绿地和河面上零星散落的垃圾及漂浮物;道路、绿地上季节性的非成堆自然落叶;
(五)正处于建设阶段的道路及已完工但未通过相关部门竣工验收的道路;
(六)核心区域内的次干道、背街小巷无安全隐患的道路接坡;
(七)除核心区域内的主干道外,其他区域同一路段可视范围内少于2个摊(含)的流动摊点;
(八)无安全隐患、不符合季节性采集的绿化缺失、行道树枯死、城市道路破损等季节性较强的部件、事件问题;
(九)超出数字城管实施范围的、有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城郊村和城中村的问题信息;
(十)其他不影响市容和安全的轻微问题信息。
第十二条 对特殊类部件和事件的采集要求:
(一)采集窨井盖破损时必须近距离拍摄窨井盖上方的窨井盖类型或标识一张,对破损的状况拍摄清楚;
(二)采集窨井盖缺失时必须拍摄清楚窨井内状况,另须提供窨井盖尺寸大小,以便派遣人员判断;如窨井内设有窨井盖类型标识的,必须拍清标识内容,窨井内状况无法拍摄清楚的必须用文字补充描述;
(三)采集杆线类问题信息时,必须拍清杆线类所具有的特征;
(四)对照明类、季节性较强部件的采集,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段和相应季节进行集中采集;
(五)如遇突发事件或特殊部件专项采集需要延时的,采集公司必须积极配合。
(六)若遇重大节庆、活动期间或防台、防汛、抗雪等特殊任务需要时,须服从监督中心的统一安排,无偿做好人员保障。
第三章 受理立案
第十三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问题信息立案案件须具备:案发地址、现场照片、案件类别、文字描述上述要素有缺失的则不予立案,作废卷处理。
具体要求:
(一)地址描述。案件发生所处的地址应以问题发生地的路名(小区名)+路段(区域)+参照物+方向(距离)字段顺序进行描述,描述必须准确、详实、精炼,定位尽可能精确、到位。
(二)案件照片。应采用远、近距离结合的方式进行采集,照片清晰、明显,照片能直观地反映案件的真实现象。若一张照片不能反映全部问题的,可以采用不同角度,针对问题特征拍摄两张或两张以上照片。
(三)案件类别。正确选择案件类别,分清案件的大、小类,杜绝分类错误。涉及多种问题的信息,分清类别后分别立案。若一时难以分清的,以特征较为突出的类别予以立案。
(四)文字描述。根据现场案件的事实、特征,作出判断、分析、甄别后,予以详实、准确的描述,涉及多个问题的,应逐一描述清楚。
第十四条 监督中心接到由采集公司采集上报、96310数字城管热线投诉、媒体曝光、视频抓拍及有关部门转办等反映城市管理部件、事件问题后,由平台受理员按照信息来源的渠道,分别按不同流程进行分类登记处理。
受理员对上传问题信息的大小分类、上传照片、事发位置定位、文字描述作初步判定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及时将案卷发送至值班长的办理栏。
值班长根据办理栏显示的案卷信息,按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问题信息立案案件必须具备的要求对案卷进行复核,对符合立案要求的,立案后及时将案卷发送指挥中心;对不符合立案要求和难以判定的疑难案件,由值班长报请监督中心领导判定。
第十五条 上报的问题信息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案卷正在处理期限(缓办、延期)内的,或与未处置的积案重复的;
(二)问题信息照片不齐全,照片情况与案件详细信息中的大小类不对应,分类存在错误的;
(三)问题信息事发的具体位置与描述不相符,与参照物距离有较大偏差的;
(四)不符合季节性采集要求的部件、事件问题信息;
(五)对不存在安全隐患的轻微问题,责任部门经监督中心批准,有计划定期集中采集的问题,信息采集员未按计划采集的;
(六)信息采集员采集问题信息超出规定时间和规定范围的。
第四章 指挥派遣
第十六条 指挥中心接到批转案卷后,由派遣员对案卷信息进行甄别并及时将案卷派遣至相关部门(单位)处置。若派遣员发现案卷存在问题的,经指挥长审核后,将问题案卷退回到监督中心。对个别指挥长难以判定的疑难案卷,则由指挥中心领导予以判定。
对符合派遣要求的,则按以下要求处置:
(一)指挥中心接到符合立案且职责或产权都明晰的案件后,即刻分清责任主体并直接将案件派遣到相关部门(单位)进行处置。
(二)对界线不清、权属不明的疑难问题,实行首问责任制,由指挥中心根据不同问题状况,确定第一责任部门及相关协同部门,由第一责任部门牵头负责对问题的处理和信息反馈,并督促协同部门共同做好工作。
(三)若遇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需紧急处置的,指挥中心可按照先解决问题、后分清责任的方式,临时指定有利于问题及时解决的责任单位,进行问题处置。
(四)若发生案卷派遣错误或相关部门(单位)对派遣有异议的,经指挥中心核准确认后,可将案件退回,并由指挥中心重新进行派遣。
第十七条 对直接派遣到二级责任单位的城市管理部件、事件问题,在二级责任单位处置的过程中,一级责任单位必须加强对问题处置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十八条 对涉及到一些权属不明确或有争议的疑难部件、事件问题信息,由指挥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单位)成立现场协调联动小组,进行现场协调联动处置和解决。
第十九条 对未列入数字城管网络部门考核的城市管理部件、事件问题信息的产权单位,可作为单独立项、归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对历史遗留的或无法查找到责任单位的城市管理部件、事件问题,根据行业监管的原则,由行业主管部门实行监督管理。
第五章 部门处置、反馈
第二十条 各相关部门(单位)的信息管理系统应与市级数字城管系统平台对接,确保信息渠道和案件办理流程畅通,并建立健全城市管理案件管理责任制和紧急案件办理责任制,明确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协调部门和案件受理、处置的工作机构及人员,确保城市管理问题得到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单位)接到交办案件后,对属于本部门管辖的须在交办时限内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指挥中心。对不属于本部门处置的应及时将案件退回指挥中心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各相关部门(单位)在案件未处理完结的情况下,向监督中心上报虚假处置信息的,经查实确认后,对该案件作二次派遣。
第二十三条 对突发问题和紧急案件的处置,各相关部门(单位)在接到指挥中心的指挥派遣后,必须在30分钟内到现场设置警示标志,减小危害度或恢复现场秩序,并把初步解除信息反馈至指挥中心,并根据部件、事件问题处置的标准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任务处置。
突发问题和紧急案件的处置,采用紧急工作时,按系统运行不间断计时。
突发问题和紧急案件范围是各类窨井盖缺失;消防设施(消火栓)、环卫取水栓、绿化取水栓等设施大量漏水;杆线(电杆、路灯杆)、行道树倒伏或影响安全吊挂;污水管、化粪池满溢;突发性车行道、人行道、盲道塌陷;自来水管、燃气管道破裂;道路大面积污染和抛撒;大型(巨幅)广告牌、灯箱、霓虹灯脱落(倒挂)和其他需要紧急处置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对交办时限内不能解决的问题,主管部门或责任单位需缓办或延期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指挥中心对缓办或延期办理案件进行跟踪管理。如出现推诿、扯皮、拖延现象,将通过相关形式予以通报。
第二十五条 案件申请缓办或延期办理的程序和要求:
缓办案件由责任部门(单位)申请并经监督中心核准,案件处置时间超过规定期限一倍以上的案件。当月缓办件数须控制在本部门(单位)前两个月累计应处理案件数平均值的2%以内。
延期案件由责任部门(单位)申请并经监督中心核准,案件处置时间不超过规定期限一倍的案件,当月延期件须控制在本部门(单位)前两个月累计应处理案件数平均值的3%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