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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修订)

  1.3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组织专家组依照有关标准进行。分级评估指标按《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Ⅰ级、Ⅱ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指导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1.5事故处置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体制。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机制启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达到Ⅰ、Ⅱ级事故标准,我市将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在国家和省领导下,配合完成各项工作。达到Ⅲ级事故标准,市卫生局(市食安办)向市政府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成立沈阳市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事故所在地区政府(管委会)组织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2指挥部设置
  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相关领导同志担任,有关部门(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
  指挥部成员部门(单位)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市卫生局(市食安办)、市农经委、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服务业委、市林业局、市粮食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民委、市畜牧兽医局、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委宣传部、市委教科工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执法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旅游局、市科技局、沈阳铁路局、民航东北管理局、市政府法制办、市网信办、市外办等部门(单位)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组织。当事故涉台时,增加市台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2.3指挥部职责
  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按规定组织好事故相关信息的发布;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2.4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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