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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修订)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2〕5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沈阳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6年7月26日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06〕27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沈阳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事故分级
  1.4适用范围
  1.5事故处置原则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机制启动
  2.2指挥部设置
  2.3指挥部职责
  2.4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5成员单位职责
  2.6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2.7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3 应急保障
  3.1信息保障
  3.2医疗保障
  3.3人员及技术保障
  3.4物资与经费保障
  3.5社会动员保障
  3.6宣教培训
  3.7应急演练
  4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4.1监测预警
  4.2事故报告
  4.3事故评估
  5 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5.2应急处置措施
  5.3检测分析评估
  5.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5.5信息发布
  6 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2奖惩
  6.3总结
  7 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7.2预案演练
  7.3预案实施

  沈阳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沈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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