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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编制要点和范例》的通知

  (二)预评价报告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五)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七)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意见;
  (八)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意见;
  (九)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自行验收情况报告;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十九、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
  (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
  (四)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七)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八)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意见;
  (九)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十、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文件(复印件);
  (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五)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六)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意见;
  (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十一、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分期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验收。
  二十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意或者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九、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1、编制要点
  明确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管理制度目的、依据。
  明确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
  明确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的文件、资料及有关记录。
  按照规定明确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妥善留档保存期限。
  明确劳动者离开生产经营单位时,索取本人职业卫生监护档案的有关规定。
  2、范例
  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为履行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卫生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卫生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根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有计划地到法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检查。员工接受职业卫生检查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卫生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检查。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卫生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三、至少应每年组织一次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检查和异常人员的复查治疗。由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核实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对即将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人事部门报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并共同组织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卫生检查,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证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卫生损害的员工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卫生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员工本人,并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治疗。
  六、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七、在设备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做好个体防护并及时组织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
  八、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资料;
  (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护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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