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编制要点和范例》的通知

  七、因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用人单位不得以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八、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必须在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和通讯报警装置。
  九、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
  (一)禁止标识:阻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
  (二)警告标识:提示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文字符号;
  (三)指令标识:提示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
  (四)提示标识: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
  (五)警示线:提示工作场所控制区、监督区或者事故现场救援分隔的线带。
  十、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规定设置警示标识:
  (一)可能引起尘肺的粉尘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示标识;
  (二)放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 警示标识;
  (三)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毒” 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示标识;
  (四)能引起职业性灼伤和酸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腐蚀” 警示标识;
  (五)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 警示标识;
  (六)高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 警示标识;
  (七)可能引起电光性眼炎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弧光”警示标识;
  (八)生物因素可致职业病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感染”警示标识;
  (九)可能引起其它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危害”警示标识。
  十一、接触有毒化学品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作业岗位有毒物质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十二、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
  十三、开放型放射工作场所监督区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控制区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室外、野外放射工作场所及室外野外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储存场所应设置相应警示线。
  十四、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设置警示线,划分出不同功能区:
  (一) 红色警示线设置在紧邻事故污染源,作用是将污染源与其外的区域分隔开来,仅特殊专业人员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具进入此区域;
  (二) 黄色警示线设置在污染范围的四周,其内外分别是污染区和洁净区,此区域内的人员要穿戴适当的防护用具。此线也称为洗消线,出此区域的人员必须进行洗消处理;
  (三) 绿色警示线设置在救援区域的四周,将救援人员与公众隔离开来。患者的抢救治疗、支持指挥机构设在此区内。
  十五、在工作场所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上,应设置相应警示标识。
  十六、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或产品包装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十七、中文警示说明应参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内容和项目顺序》(GB/T 16483-2008)编写,明确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使用注意事项、职业中毒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十八、贮存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场所,应在入口和存放处设置相应警示标识。
  十九、高毒工作场所应急撤离通道和泄险区应设置相应的提示标识或者禁止标识。
  二十、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设相应的禁止标识。
  二十一、维护和检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装置时,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禁止标识。
  二十二、在放射性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应设置红色信号灯,在加速器辐照加工、放射治疗和工业探伤等使用强辐射源的作业场所内,应当设置剂量报警装置和通讯报警装置。在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工作场所,或含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装置和仪表以及射线装置使用和调试维修场所,应当设报警装置或通讯报警装置。报警装置是能够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产生光、电、声等提示信号的设备;通讯报警装置是能够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产生光、电、声等提示信号并能够将光、电、声等传输到工作场所以外的地方的设备。
  二十三、警示标识应当醒目、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报警装置保持功能完好。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1、编制要点
  明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的目的、依据。
  确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
  详细编写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内容:(职业病危害的场所、人员、使用原材料、工艺流程、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等)。
  明确申报的部门、时段、时间及备档有关要求。
  2、范例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为保障员工的职业卫生和安全,防治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主要由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