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不定期召开一、两次座谈会,由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副市长主持,邀请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参加,就拟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算、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有关重大政策措施和关系民生的重大项目等征求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的有关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等检查工作,可根据需要邀请民主党派、工商联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参加。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举行的大型活动,可视情况邀请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参加;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组织经贸、科技、文化等重要考察活动,可有计划地邀请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中的专家学者参加。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下发有关政策性文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资料,一般应抄送各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
第十一条 对口联系政府部门的领导每年应走访一至两次所联系的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通报有关情况;征询他们对本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与所联系的民主党派、工商联增进了解和沟通,以利于相关工作的开展、改进。
第十二条 各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走访所联系的政府部门时,相关部门应以诚相见,平等相待,认真交流情况,坦诚交换意见。
第十三条 对口联系的政府部门对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研究办理,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要积极采纳吸收,并在一个月内向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反馈办理结果。
第十四条 对口联系的政府部门出台重要工作部署、决策和启动重大改革项目前,应根据需要听取所联系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见。对口联系部门领导人事变动,应在调整后及时通报所联系的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对口联系部门制定属于全系统、全行业贯彻执行的重大政策性、指导性文件,可视情况抄送对口联系的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