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原创动漫作品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文网发〔2012〕512号)
各动漫企业、创作者(团队):
为鼓励北京市原创动漫艺术创新,促进首都动漫产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
文化部关于扶持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市发〔2008〕33号)和《
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京办发[2006]30号)等文件精神,北京市文化局制定了《北京市原创动漫作品扶持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联系人:产业发展处 马丙忠 联系电话:82210766
北京市文化局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原创动漫作品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北京市原创动漫艺术创新,促进首都动漫产业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
文化部关于扶持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市发〔2008〕33号)和《
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京办发〔2006〕30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北京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原创动漫作品包括原创漫画作品、原创网络动漫作品、原创手机动漫作品。
原创漫画作品是指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以绘画为形式、故事为手段,描绘反映各种事物、信息和人的思想和情感等内容,主要通过报纸、期刊、图书等印刷品传播的原创漫画作品。
原创网络动漫作品是指使用主流多媒体技术制作,通过计算机互联网传播,以电脑为接受终端的动漫产品。
原创手机动漫作品是指使用主流多媒体技术制作,通过移动通信网传播,以手机及各种手持电子设备为接受终端的动漫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