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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原创动漫作品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原创动漫作品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文网发〔2012〕512号)


各动漫企业、创作者(团队):
  为鼓励北京市原创动漫艺术创新,促进首都动漫产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文化部关于扶持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市发〔2008〕33号)和《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京办发[2006]30号)等文件精神,北京市文化局制定了《北京市原创动漫作品扶持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联系人:产业发展处 马丙忠 联系电话:82210766

北京市文化局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原创动漫作品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北京市原创动漫艺术创新,促进首都动漫产业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文化部关于扶持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市发〔2008〕33号)和《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京办发〔2006〕30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北京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原创动漫作品包括原创漫画作品、原创网络动漫作品、原创手机动漫作品。
  原创漫画作品是指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以绘画为形式、故事为手段,描绘反映各种事物、信息和人的思想和情感等内容,主要通过报纸、期刊、图书等印刷品传播的原创漫画作品。
  原创网络动漫作品是指使用主流多媒体技术制作,通过计算机互联网传播,以电脑为接受终端的动漫产品。
  原创手机动漫作品是指使用主流多媒体技术制作,通过移动通信网传播,以手机及各种手持电子设备为接受终端的动漫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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