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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全面推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6.树立移风易俗新风尚。各地要利用各种有利时机,广泛深入地开展殡葬政策、法规的宣传,弘扬先进的殡葬文化,树立现代殡葬理念。积极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引导群众自觉破除丧葬陋俗。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文明殡葬的乡规民约,充分发挥社会组织、行业协会、村(居)委会的作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参与殡葬改革的自觉性。
  三、采取扎实有效措施,确保殡葬改革取得实效
  (一)科学制定殡葬改革总体规划。“十二五”期间至2020年,各市(区)要根据本地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殡葬改革和发展规划,明确殡葬改革发展的目标和任务,合理确定殡葬设施、数量、规模、布局和功能,采取有效的政策措施和方法步骤,确保规划的指导性、可行性和前瞻性。
  为确保规划的有效实施,各地要加大对殡葬设施建设的公共投入,尤其对殡葬设施、设备、公益性骨灰堂建设、散坟的搬迁整治、惠民殡葬等重大民生项目,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
  (二)加强属地依法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现行的殡葬政策法规,理顺殡葬管理的体制和机制,开展殡葬从业人员职业培训、考核,加强殡葬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殡葬职工整体素质和能力。对政府举办的殡仪馆、公墓、公益性骨灰堂和公益性墓地等殡葬服务设施,在加强依法管理的同时,深入开展殡葬改革示范活动和理论创新、机制创新活动,努力形成各具特色的地方殡葬改革和发展模式。要切实履行政府属地管理职能,严格审批制度,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开展殡葬执法,停止经营性公墓的审批和公益性公墓的新建、扩建,及时处理私埋乱葬和违规销售等问题,严禁穴位炒买炒卖和出售超面积、豪华墓穴,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等问题,要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确保殡葬改革的有序推进和社会稳定。
  (三)加大殡葬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要始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积极整合各种资源,利用全市惠民殡葬政策的实施和清明节祭奠等有利时机,运用多种形式加强殡葬改革政策的宣传,有组织地开展殡葬宣传进社区、进乡村、进家庭活动;报刊、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主动配合,倡导文明新风,宣传先进典范,丰富殡葬文化,营造舆论氛围,推进殡葬改革的法制化、规范化、常态化。
  (四)加强殡葬监管和行风建设。制定公平公正的行业政策,规范社会资本进入殡葬服务的准入条件,严格从业资质。加强殡葬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建立以岗位责任与绩效考核为基础的综合考评制度,提高殡葬职工整体素质和能力。对殡葬改革任务比较重的市、(区),要实行市(区)、镇、村逐级签订责任书分解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职责,纳入单位和干部的年度考核,严格责任追究。坚持把以人为本,服务群众作为行风建设和纠风工作的主要内容,积极开展民主评议和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落实阳光殡葬,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减免政策、服务流程、服务规范、举报电话等,实行服务承诺和服务问责制,防止和纠正利用行业特殊性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的发生。
  (五)落实分工协调的责任。各地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工作考评体系。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统揽协调殡葬改革工作,重点解决殡葬改革的难点、热点问题。各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殡葬政策法规,履行行政监督和日常工作的指导。国土、农林等部门要做好殡葬设施建设用地的审批,按用地规划红线开展年检督查,严肃查处违规用地、私埋乱葬等行为,参与和指导散坟整治和复耕还田、生态绿化等工作。住建、规划部门要及时指导和做好殡葬设施的总体规划布局和建设审批,推进区域内殡葬设施的建设。工商部门要严格规范社会资本举办殡葬服务单位的审批,与相关部门建立审批前的协商沟通机制,对无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殡葬用品的行为要及时查处。殡葬服务收费实行属地管理,物价部门应加强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和监督,督促、指导各殡葬服务机构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服务规范和收费项目、标准,对擅自越权定价乱收费行为,及时进行查处。公安、市容市政、监察部门要主动配合参与殡葬执法和行风监督,开展市容环境和无证违规经营的整顿,全力维护社会的稳定。各级宣传部门、新闻单位和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要加大殡葬改革的宣传,积极倡导和树立殡葬文明新风,营造全社会支持参与殡葬改革的浓厚氛围。努力形成政府主导、分工协调、行业规范、齐抓共管的局面,推进全市殡葬改革健康、有序、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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