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公厕的化粪池、截粪井应当及时清掏。应委托有资质的企业作业。作业中不得有泄漏、遗撒。清掏出的废弃物应按照规定的地点和方式进行排放,不得乱排乱倒。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时,应严格执行《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试行)》(京安监发〔2009〕8号)的要求。
第三章 设施及维护工作标准
第八条 屋顶、墙壁、门、窗、纱、油漆涂饰位置、地面蹲台、便器、座圈、盖板、隔断板、门、管理间、镜子、水嘴、洗手(盆)池、墩布池、挂衣钩、标识灯具、通风除臭设备等各种设施、设备齐全完好,保证使用。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要求。
第九条 设置统一中英文标识的指示牌、引导牌,公厕保洁人员服务规范、使用人员行为规范、公厕管理单位的监督电话、公厕的开放时间等内容公示。公厕开放时间应与场所开放时间同步,有条件的可适当延长。
中英文文字标识应符合《公共场所双语标识英文译法》(DB11/T 334-2006)的规定。
第十条 公厕内广告位置合理,不得影响公厕的使用功能,不得影响公厕内的观瞻,广告内容必须合法。
第十一条 公厕因主体结构损坏或管道堵塞等原因停止使用时,应公示停用期限,并采取设置活动厕所或指明就近厕所位置的临时性措施解决群众用厕。
第十二条 维修人员接到报修报告后,应及时维修,保证公厕的正常使用。遇水、电等急迫性报修时,应半小时之内到达现场进行抢修。
供水、供电、漏水、堵塞等小修项目,应立即进行修复,抢修工程难度较大的需在12小时内修复完成;公厕内外设置的标识、广告破损及挂衣钩应立即进行修复,抢修工程难度较大的需在12小时内修复完成;大便池、小便池及门窗、顶棚、地面、墙壁、隔断板等设施损坏,应立即进行修复或更换,抢修工程难度较大的需在24小时内修复或更换完成。刻画、油漆涂饰等破损应立即进行修复,抢修工程难度较大的需在24小时内修复完成,修复后应与原体色泽一致,与整体协调。
修复工作超过24小时的,需公示维修期限,并做好如厕引导工作。
第四章 保洁人员服务标准
第十三条 保洁人员在提供服务时,应遵循以下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