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程序》的通知

  第四十一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应当明确劳动者是否患有职业病,对鉴定为职业病的,应当载明所患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等;对未鉴定为职业病的,应当在鉴定意见中说明理由。
  职业病鉴定书应当一式四份,劳动者、用人单位以及用人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各执一份,办事机构存档一份。
  第四十二条 职业病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录,其内容应当包括:
  (一)鉴定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鉴定专家和特邀专家的基本情况(单位、职务、职称等),并注明鉴定委员会主任和秘书;
  (三)鉴定所用资料的名称和数目;
  (四)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五)鉴定专家的意见;
  (六)表决情况;
  (七)鉴定结论;
  (八)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
  (九)鉴定专家签名。
  第四十三条 鉴定办公室应当建立职业病鉴定工作档案并永久保存,鉴定办公室应在诊断鉴定工作结束后10日内,按以下顺序装订资料存档:
  (一)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
  (二)职业病诊断鉴定受理通知书;
  (三)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记录;
  (四)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记录;
  (五)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六)当事人提供的全部资料;
  (七)其他资料。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可以按照规定收取费用,费用标准由省级物价、财政、卫生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职业病诊断、鉴定的费用由申请人交纳,申请人为劳动者的,诊断、鉴定费用由其持有效票据向用人单位报销。
  第四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省职业病鉴定办公室在卫生厅的统一组织下,具体承办全省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的培训、考核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全省统一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文书。各种文书格式见附件。
  第四十八条 本程序由海南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