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省、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是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职业病鉴定日常性工作的常设办事机构,职责包括:
(一)接受当事人申请;
(二)组织当事人抽取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专家;
(三)承办与鉴定有关的事务性工作;
(四)管理鉴定档案;
(五)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鉴定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设立全省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聘任,任期四年,可以连聘连任。
省卫生厅和海口市卫生局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应在省设立的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诊断鉴定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鉴定办公室应当根据职业病诊断争议所涉及的专业,确定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的构成和人数。
鉴定委员会组成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
第六章 职业病诊断鉴定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双方在鉴定办公室的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名专家和2名候补专家。
当事人也可委托鉴定办公室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但当事人必须出具《抽取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委托书》。
第二十九条 职业病鉴定结论作出前,鉴定申请人提出撤回申请的,职业病鉴定终结,鉴定办公室退还当事人50%鉴定费。
第三十条 鉴定办公室应当认真审核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必要时可以组织对被鉴定人进行医学检查、对被鉴定人的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取证。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结束后,调查人员和调查对象应当在有关文书上签字,如果调查对象拒绝签字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十一条 鉴定办公室应当在鉴定5日前,将鉴定的时间、地点、要求等书面通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可以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要求参加。劳动者本人无法参加的可以委托他人参与,并出具委托协议书。
第三十二条 鉴定办公室应当在鉴定5日前书面通知鉴定委员会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