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当事人也可直接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最终鉴定,但应书面声明自愿放弃首次鉴定的权利。
设区的市、省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办事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组织和日常性工作。
第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时,应当如实填写《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如已进行首次鉴定者,应提交《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二)职业史、既往史;
(三)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四)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五)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六)用人单位证明该劳动者为该单位员工的资料;
(七)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
(八)其他必要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应对其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弄虚作假所造成的不良后果的法律责任。若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应加盖提供材料单位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
第二十条 设区的市、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以下简称鉴定办公室)自收到职业病鉴定申请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发给《职业病鉴定受理通知书》。
《职业病诊断鉴定受理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诊断机构留存,一份交申请者。
第二十一条 资料不齐全的申请人在30日内不能提交必要的材料,又没有书面说明正当理由的,鉴定办公室可以不予受理其职业病鉴定申请,并通知申请人领取《职业病诊断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职业病诊断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诊断机构留存,一份交申请者。
第二十二条 鉴定办公室受理鉴定申请后,应当在受理鉴定之日起60日内组织鉴定。
第五章 诊断鉴定机构及委员会的组成
第二十三条 省卫生厅成立省职业病诊断鉴定领导小组,下设省职业病诊断鉴定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省职业病鉴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设在海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二十四条 设区的市卫生局应当成立市职业病诊断鉴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负责职业病诊断鉴定的首次鉴定工作。设区的市职业病诊断鉴定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成员报省职业病鉴定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