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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程序》的通知

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程序》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及西南中沙卫生局,洋浦社会发展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管理,保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公平、公正、准确,我厅制订了《海南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本工作程序开展相应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海南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程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诊断与鉴定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工作程序开展相应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
  第三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

第二章 职业病诊断的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及其用人单位可以提起职业病诊断申请,向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提交《职业病诊断申请书》和诊断必须的证明材料。
  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但不得重复申请。
  第五条 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职业史、既往史;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复印件;
  (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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