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经批准的表彰奖励活动,申办部门或单位应将表彰实施结果及时抄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协调指导。全市行政表彰奖励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行政奖励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负责行政奖励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根据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及时拟定行政奖励的政策规定和实施办法,做好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进行奖励的项目审核、对象审核,指导和协调市政府各部门开展表彰奖励工作。
(二)严格标准条件。坚持按规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严格标准和条件,严格评选和审批程序,严格控制行政表彰范围、对象和数量。凡评选、推荐市直部门集体或市直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为表彰奖励候选单位或个人的,主办单位要事先征求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和市分管领导的意见,再按审批程序办理。县处级干部表彰奖励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单位负责人和所在单位不能同时作为推荐对象上报。凡受到计划生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一票否决”和党纪、政纪等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当年度不得参加评选。对同一事迹的集体或个人,上级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已给予奖励的,下级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不再重复奖励。伪造贡献或者采用其他手段骗取表彰奖励的,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其表彰奖励。
(三)落实经费保障。对获得记二等功和三等功奖励人员,由市、县财政统筹安排奖励经费;市人民政府给予其他奖励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部门奖励经费按规定的标准,从部门经费中解决。对公务员实施奖励所需经费,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安徽省公务员奖励办法(试行)》规定以及有关标准执行。市政府通报表扬以精神奖励为主,特殊情况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可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各县、区要认真执行本意见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以县、区政府名义开展表彰奖励活动。具体工作程序,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原《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通报表彰工作的意见》(蚌政〔2009〕33号)同时废止。本意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