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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表彰奖励有关工作的意见

  (二)部门奖励。

  以工作业务系统内集体和个人为奖励对象的综合性行政表彰奖励,先进集体数量根据参评单位的多少确定,最多不超过30个,其中县处级单位不超过受奖励单位的20%。系统总人数在1000以内的,奖励人数控制在本系统总人数的5%以内,超过1000人的,掌握在4%以内,最多不超过100人;县处级领导干部受奖励比例不得超过受奖总人数的8%,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不得超过12%。

  (三)其他奖励。

  其他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进行的通报表扬和以领导小组(或专业委员会、指挥部)等议事协调机构名义开展的跨系统表彰奖励,先进集体的比例控制在参评单位数的10%以内,先进个人的比例控制在参评人数的5%以内。参评单位和人员较多的奖励项目,奖励比例适当降低。

  五、主要程序

  (一)市人民政府奖励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由市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奖励工作方案,按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经批准后开展;将推荐人选在工作单位公示;逐级推荐上报;市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评审;对拟奖励对象按规定征求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监察等部门的意见,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审批机关批准后,发布表彰奖励决定。

  市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开展行政表彰奖励的,可批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

  (二)常设政府奖励项目,应成立专门的评选工作领导机构,按周期开展评选。每次评选前,均应将当期评选方案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

  (三)申请开展部门奖励的,须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批准,并由申办部门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开展。

  (四)以市人民政府名义通报表扬的,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批准后,在每年2月底前将有关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3月份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五)申请以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名义表彰的,须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批准。

  (六)因处理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特殊工作需要即时奖励的,可采取一事一报办法审批。由相关部门提出方案,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今后市政府不直接研究各部门上报的行政表彰奖励项目申请。

  (七)推荐国家及省直部门表彰奖励的,主办部门或单位接到表彰奖励通知后,应主动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具体推荐事宜,按程序进行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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