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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表彰奖励有关工作的意见


  完成与市政府或省、市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目标责任书,按完成或超额完成目标实施奖励,不列入行政表彰奖励。

  三、市人民政府奖励和通报表扬的条件

  (一)凡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进行的行政表彰奖励,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务院或者省、市人民政府有明确规定,要求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的;

  2.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已经开展的奖励,需要市人民政府比照进行的;

  3.涉及民族团结、军政关系等,不便以政府部门或者其他名义进行奖励的;

  4.在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经济发展、改善民生、节约资源能源、保护生态环境等关系全局性重要工作、中心工作、重大事项或国家、省、市重点工程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5.在处理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特殊工作中,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社会积极影响,确需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进行奖励的。

  (二)对于工作成绩突出,申报市人民政府通报表扬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全国性综合评比中被国务院或国家部委授予荣誉称号、记功的;

  2.在全省性综合评比中被省政府授予荣誉称号、记功的;

  3.在全省部门综合评比中取得前3名的;

  4.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

  5.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需要及时表彰的。

  四、奖励对象及数量

  行政奖励表彰应面向基层,向工作、生产一线倾斜,向推动经济转型发展和自主创新发展、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领域倾斜,向发展社会事业和改善民生领域倾斜,从严控制奖励对象和数量。

  (一)市人民政府奖励。

  市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综合评选每4年开展一次。市先进集体数量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其中县处级单位不得超过受奖励单位的20%;市劳动模范、市先进工作者不超过全市人口总数的三万分之一。其中工人、农民不少于受奖励总人数的50%,县处级领导干部受奖励比例不得超过8%,企业负责人不得超过12%。

  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常设政府奖励项目,表彰奖励对象按照批准的数量执行。

  市人民政府给予的即时表彰奖励,奖励数量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具体数量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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