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表彰奖励有关工作的意见
(蚌政〔201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皖政〔2011〕7号),提高蚌埠市行政表彰奖励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行政表彰奖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有效发挥行政表彰奖励工作的激励和导向作用,激励全市人民解放思想、攻坚克难、升级提速、跨越赶超,为推动科学发展、建设美好幸福皖北中心城市努力工作、建功立业。
(二)基本原则。行政表彰奖励要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体现公开、公平、公正;依照法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
二、奖励项目
本意见所指行政表彰奖励包括:市人民政府奖励、部门奖励和公务员奖励。
(一)市人民政府奖励。指市人民政府实施的、用于表彰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并产生广泛社会影响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
(二)部门奖励。主要指市政府各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在本系统内开展的、以本系统内集体和个人为奖励对象的综合性行政表彰奖励。
除特殊情况外,每个部门限设置一项本系统综合性奖励,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开展表彰,表彰周期一般为3-5年。部门奖励一般冠以“全市××系统先进集体(个人)”称号。
(三)公务员奖励。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组部、原国家
人事部《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和省委组织部、原省人事厅《安徽省公务员奖励办法(试行)》组织实施。
此外,对于工作成绩突出,确需市人民政府表扬的,可予以通报表扬;对跨系统和阶段性、临时性工作,可以领导小组(或专业委员会、指挥部)等议事协调机构名义开展表彰活动。市人民政府的通报表扬和以领导小组(或专业委员会、指挥部)等议事协调机构名义开展的表彰活动,均不视为行政表彰奖励,不享受政府行政奖励相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