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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拟定的天津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十一)强化金融支持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优化信贷管理,加强信贷结构调整,把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作为银行审贷管理的重要参照依据。建立健全银行业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的长效机制,全面落实"有扶有控"的政策要求。对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项目和企业,要积极提供银行贷款、发行短期融资劵、中期票据等融资支持。对不符合节能减排政策和明确要求淘汰的落后产能项目,不得提供和新增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对已经发放的贷款,要采取妥善措施保全银行债权安全。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通过应收账款、股权质押和保理等方式扩大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融资来源。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发挥好征信系统在促进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方面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天津证监局、市环保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强化节能减排监督管理
  (三十二)严格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将节能评估审查作为控制地区能源消费增量和总量的重要措施,对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严格实施节能评估,对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全面开展能源审计。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对年度减排目标未完成、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的区县和企业,实行阶段性环境影响评价限批。对未通过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加强节能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规审批行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负责)
  (三十三)加强重点污染源和治理设施运行监管。严格排污许可证管理。强化重点流域、重点区县、重点行业污染源监管。列入国家和我市重点环境监控范围的电力、钢铁、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的企业,要安装运行管理监控平台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定期报告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推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联网共享。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监控平台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做好运行和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不配套建设污泥处理设施或污泥无处理去向的,以及已建成污水、污泥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区县,暂缓审批该地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国家和市建设资金。(市环保局牵头,市建设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
  (三十四)加强节能减排执法监督。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加大节能监察和环境监察力度,督促各项措施落实,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加大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建筑节能设计、施工、建筑用能运行情况,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情况,以及节能环保产品质量和能效标识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严重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违规使用明令淘汰用能设备、虚标产品能效标识、减排设施未按要求运行等行为,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形成打击环境违法的长效机制。实行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建设交通委、市国资委、市质监局、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负责)
  十、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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