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强化建筑节能。严格新建建筑监管,确保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率达到100%。完成既有居住建筑节能综合改造1200万平方米,供热系统和计量改造2400万平方米。实施办公、商业、医院等公共建筑能耗审计、能耗采集传输和温度检查,完成节能改造400万平方米。制定发展绿色建筑实施方案,在城镇建设、新建居住区和政府投资的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每年建设绿色建筑400万平方米。大力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应用面积占同期建设的25%以上,推进4个可再生能源示范区县工作。编制燃煤锅炉改燃技术导则,最大限度避免出现燃气供热高耗能现象。实施民用建筑供热计量收费和公共建筑用电分项计量,建立民用建筑用能统计体系,公共建筑能耗每年下降2%,居住建筑供热能耗每年下降4%。发布居住建筑四步节能设计标准,研究公共建筑65%节能设计标准,使建筑用能负荷降低30%,开展被动式建筑研究和示范。推行民用建筑用能定额和供热能耗指标管理,推进民用建筑能效(碳排放)交易。(市建设交通委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市教委、市卫生局、市文化局、市旅游局、市交通港口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十八)加强交通节能减排。推进公共交通节能,发展轨道交通,落实公交优先,建设公交专用车道,公交出行比例达到30%。优化公路交通节能,推广公路甩挂运输,降低车辆空驶率,加快淘汰能耗高、污染重的老旧运输工具,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新能源汽车。提升港口交通节能,改善用能结构,大规模应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实施大功率电机变频改造,强化港口的节能管理,单位吞吐量综合能耗下降5%。引导航空交通节能,采用节油机型,提高燃油效率;提高载运率、客座率和运输周转率,大幅度降低油耗;加强空港运营节能管理。加速黄标机动车淘汰进程;重点开展城区长途客运车辆及班线包车黑烟专项治理,对老旧公交车进行更新、淘汰和改造。逐步过渡到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到2015年以前,供应符合国Ⅳ标准的油品。加强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和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市交通港口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促进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加强农村能源利用,重点推广生物质能,结合小城镇建设,推广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淘汰高耗能落后农业机械,推广先进机械;推广使用省柴节煤炉灶。以"推进农村居住社区、示范工业园区和农业产业园区"环境保护为重点,加快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快中心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鼓励村庄采用分散处理方式进行生活污水治理,探索农村生活垃圾"户分类、村减量、镇运输、区县处理"的模式。推动农业面源和畜禽养殖污染控制,推广环境友好的农业先进技术,推广先进的生态种养模式,推进农业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市农委牵头,市环保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设交通委、市市容园林委负责)
(二十)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减排。实施建筑节能和供热制冷系统改造,降低夜间供热能耗,实施供热计量收费。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加强空调系统管理,严格执行室内空调温度设定夏季不得低于26度、冬季不得高于20度的规定。推广热、电、冷分布式能源应用。推广绿色照明,高效照明灯具普及率达到80%以上。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减少"长明灯"。实行电梯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数量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减少办公设施待机耗能,及时关闭用电设备。到2015年,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12%,单位建筑面积用能量降到每平方米17.76千克标准煤以下。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严格用车油耗定额管理,提高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比例。(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市建设交通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市容园林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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