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强对执法过程中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的集中整治。2011年上半年,健全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预防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每半年通报一次相关情况。
3.改变粗放型执法方式。2011年起重点整改:出警不及时、执勤不规范;出警时忽视对现场证据的搜集固定,案件事实调查不清,影响打击处理;处理伤害案件瑕疵、后遗症较多;交通安全管理执法中,重罚款轻其他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规范、不公正,使用、管理协管员不规范;消防管理执法不到位,整改不落实;监管安全制度不落实,保障不到位,“牢头狱霸”、执法办案安全问题;执法活动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未形成有机统一;执法监督失之于宽;执法责任不清,执法过错追究不严格、不到位。
4.完善法律审核制度。2011年起,对涉及当事人人身、财产权利的重点执法办案环节,按照执法办案与审核相分离的原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或主管业务部门统一审核把关。
5.建立备案审查制度。2011年起,制定和采取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财产权益的执法制度、执法规范和执法措施,经同级公安法制部门审核,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审查;对于不予立案、撤销案件、刑事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以及解除刑事拘留的案件和黄、赌、毒、黑案件实行登记备案,对发现问题的,实行倒查。
6.从2011年起,执行自治区公安厅制定的《关于建立基层公检法机关联合推进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机制的意见》,落实基层法、检部门到公安机关点评判决无罪、不捕不诉、立案监督等案件的制度,落实法、检部门纠正违法通知、司法建议,整改执法问题等制度。
7.2011年底前,全面建立执法单位和民警的电子执法档案,完整记载每个执法单位和民警的执法数量、执法质量、执法培训、考核结果、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情况,作为对单位和民警执法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民警的执法绩效与政治待遇等挂钩。
8.从2011年起,执行自治区公安厅制定的《全区公安机关督察部门执法督察工作规范》,加强对执法一线单位、执法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和问题查纠,防止和减少执法问题的发生。
9.从2011年起,全面实施行政复议听证、调解、和解制度,大力推行市级以下公安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和办案人员旁听制度,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不少于全部应诉案件的20%。确保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年撤销、变更率在10%以下,不发生因程序违法或滥用职权导致的败诉案件。
10.2011年进一步健全完善“五级五长接访”和“公安信访超市”两大信访工作机制,全面推行“三级限时调解”制度;实施“化解矛盾纠纷、和谐警民关系”的“十百千”工程,将信访关口前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案件的发生。2011年底前,建立完善网上视频接访机制,现存信访案件办结率达到90%以上、停访息诉率在85%以上;2012年底前,现存信访案件办结率达到95%以上、停访息诉率在90%以上;2013年底前,现存信访案件办结率达到100%以上、停访息诉率在9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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