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进一步完善执法资格认证升级工作。2011年完成对全市公安民警基本级执法资格的考试认证,确保执法岗位民警100%具备基本级以上执法资格,2013年年底前全市公安机关650名以上民警取得中级以上执法资格、50名以上民警取得高级执法资格。
8.积极鼓励民警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建立激励机制,实现取得司法资格的民警每年达10名以上,2013年达到50名以上。对考试通过高级执法资格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民警要制定奖励政策并落实。
9.加强对文职和其他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2011年底前,进一步完善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明确职责、聘用、管理、待遇、纪律要求。加强执法主体管理,坚决杜绝无执法资格人员违规参与执法工作。
(二)坚持标准引领,着力提升执法操作精细化水平。
1.对全市公安机关执法场所按照“六统一”标准建设。2011年,对全市公安机关执法场所统一进行硬件软件、功能分区设置和物理隔离、安全防范设置、声像监控系统建设管理、监管场所建设管理、涉案物品管理等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流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工作预案。
2.在全市所有基层刑侦部门建设“七室”。2011年,在全市所有基层刑侦部门建设人身安全检查室、询问室、讯问室、案情分析室、信息采集室、物证保管室、档案室。
3.基层执法单位等级评定达标。2011年,全市派出所、责任区刑警队、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车辆管理所、刑事科学技术室等基层单位等级评定达标。
4.从2011年起,执行自治区公安厅有关110接处警、受案立案撤案、传唤讯问、巡逻盘查、物品扣押、抓捕押解、枪支管理、极端暴力犯罪、非正常死亡、群体性事件等方面的执法标准和程序性规定,按照实战实用实效的原则,全面实现执法标准化作业。
5.从2011年起,执行自治区公安厅制定的有关接处警、治安、交警、出入境、刑警、信访、复议等一线或窗口单位民警的执法语言和动作标准,以规范的执法语言和动作提升执法水平。
6.从2011年起,执行自治区公安厅制定完善的多发性刑事、治安行政案件有关证据发现、提取、固定、保管的流程和规范。
7.2013年始,执行自治区公安厅会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制定的《刑事案件追诉标准》。
8.从2011年起,执行自治区公安厅制定完善的治安、网安、交警、消防、边防等行政执法业务警种的行政案件裁量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杜绝出现“选择性”执法、“倾向性”执法。
9.深化执法示范单位培养创建。从2011年起,每年培养2个县级公安机关、20个科所队室达到全国执法示范单位标准。争取到2013年,实现50%的县级公安机关达到全国执法示范单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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