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设项目用地原有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五)住宅建设用地因上述情况需要调整容积率的,还应考虑到周边区域公共服务、市政基础设施容量。
第七条 国有出让建设项目用地容积率调整,不超出国有土地出让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的,由辖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技术方案变更程序进行审批。
第八条 出让建设用地原则只能申请提高容积率一次。
第九条 调整容积率,超出国有土地出让条件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辖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的理由;
(二)经审核符合相关规定的申请,辖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牵头组织发改、国土、财政、市政、环保、公安交警、审计、监察、房产、人防、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三)在本地的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采用多种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
(四)经专家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辖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提出容积率调整建议报原批准出让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或市城市规划工作专门委员会讨论;如同意调整的,按土地出让权限,分别由市或县(区)人民政府名义批复实施;
(五)经批准调整容积率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抄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六)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根据变更后的容积率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土地出让收入补交等手续;
(七)土地使用权人持变更后的土地出让变更合同及土地收入补交证明材料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办有关报建手续,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审核该工程的规划建设条件是否与出让合同约定或土地记载的相符合;
(八)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的补交土地出让金方案应当报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补交土地出让金差价按下列方法测算:
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差额=提高土地容积率所增加的建筑面积×市场价格的楼面地价。
补交土地差价的基准日期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批复同意调整日期,土地使用期限不变。市场价格的楼面地价以土地评估价格作为参考,按土地所在地同一地价评价区内,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的最高价格进行测算;土地所在地同一地价评价区内没有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的,市场价格的楼面地价应以市场比较法为主进行评估测算。若原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时为“净地”,应补交的土地差价为上述计算方法所得出的全部价款;若原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时为“毛地”,政府仅收取了土地纯收益,应补交的土地差价为上述计算方法所得出的全部价款的政府收益部分(按原出让土地政府收益占土地出让总价款的比率计算);若原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时既有“净地”又有“毛地”,分别按上述方法测算补交土地差价。
第十条 原出让的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经合法批准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原则上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