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出让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百政办发〔2011〕19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百色市出让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百色市出让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科学合理用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有关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百色市城市、镇、乡规划区范围内(以下简称规划区)国有出让建设项目用地管理。
第三条 在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出让前,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提出包括容积率指标在内的用地规划条件作为出让条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出让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中,必须严格遵守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不得擅自调整。
第五条 对于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总和,应该与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容积率相符合。
第六条 调整容积率,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不能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
容积率的调整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用地所在区域因城乡规划调整需要的;
(二)因城乡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等城市公共利益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