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组织实施全市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规划公安信息技术、刑事技术、行动技术和交通管理技术建设。
(十四)制定全市公安机关装备、被装配备和经费等警务保障计划、制度;监督全市公安机关警务保障制度和标准的落实工作。
(十五)根据自治区公安厅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同外国、国际刑警组织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警方及台湾地区警方的交往与合作。
(十六)按国家规定统一领导、管理全市公安边防、消防部队建设,对武警百色支队执行公安任务及相关业务建设实施领导和指挥。
(十七)负责全市公安队伍建设工作; 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教育培训及公安宣传文化工作,检查、监督落实情况。
(十八)制定全市公安队伍监督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分析公安队伍状况,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重大违纪案件。
(十九)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监管和本部门涉及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二十)承办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公安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公安局设35个内设机构和直属机构。
(一)办公室(外事办公室)
负责协调开展调查研究活动,掌握全市公安工作情况,收集公安工作信息;负责起草、审核全局性重要文件和重大会议材料,组织新闻发布;负责重要会议的会务工作和重大事项的组织协调、督查督办以及局领导政务活动的有关工作;负责全市公安统计工作;承担文件收发运转和上报下发的审核以及文印、印信管理和政务公开工作;管理、指导全市公安档案、史志工作;负责本局外事交往工作;受理指导群众来信来访和控告申诉工作。
内设机构(副科级):综合科、信访科。
(二)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室
负责本局党纪检查工作;协助局党委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检查指导全市公安机关党纪检查和反腐倡廉工作;负责本局行政监察工作和纠风、监察信访等工作;指导全市公安机关行政监察工作。
内设机构(副科级):案件检查室、案件审理室。
(三)政治部
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公安队伍建设;负责全市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审核上报工作;承担本局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对各县公安局领导干部考核并提出任免、调整意见;组织、指导并负责审核申报全市公安民警抚恤、记功、评优、评授警衔、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负责民警因私出国出境政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办理工资福利、医疗保险、干部任免、调配、退休、辞职、辞退等;组织全市公安民警开展教育培训;组织、指导全市公安警体工作;负责全市公安民警警察证的审核申报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和协调开展对市公安局和县级公安机关的绩效考评工作,研究制定民警绩效考评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各项中心工作进行督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