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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强制的,以及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强制权的要予以纠正。
  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把具备资格的人员配备在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执法岗位上;对不具备资格的人员,要坚决调离执法岗位。市、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抓住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的有利时机,加强对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执法人员的上岗培训、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发放和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强化对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权的人员资格、执法证件的管理,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切实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五、健全配套制度,强化监督检查
  各县(区)、各部门要强化程序意识,遵守法定程序,建立健全有关配套制度,强化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确保行政强制法的各项规定得到贯彻执行。
  (一)建立健全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以及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般程序,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加处罚款和滞纳金、代履行等行政强制执行专门程序的配套制度,把行政强制法的各项程序规定落到实处。
  (二)建立健全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加大审查力度,对违法设定或者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要坚决予以纠正。
  (三)完善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进行陈述申辩的制度,尊重并保障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四)健全行政强制执行的补救制度,对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或者依法给予赔偿。
  (五)建立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的备案制度,切实加强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坚决予以纠正。
  各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把是否依法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强制主体、是否履行监督职责等情况作为重点进行检查。各级监察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实施行政强制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政强制的,要依法作出处理。市人民政府将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市贯彻落实行政强制法的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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