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理的范围。
规范性文件中是否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转引法律、法规时,是否扩大了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是否规定了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是否与
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相一致;其他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
(二)清理的任务。
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制定机关负责制,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和部门负责。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和单位提出清理意见,报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复审后,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提出清理意见,报本部门办公会议审定。各县(区)、市直各部门要明确清理范围、标准,组建清理机构,切实做好清理工作。凡规范性文件中不符合
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经实施机关及相关部门提出清理意见,由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审核意见,报请有关会议审定后,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机关依照
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修改和废止。自2012年1月1日起,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自行设定的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一律废止。
全市清理工作务必在2011年12月25日前全部完成。清理结束后,各县(区)、各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修改、废止或宣布停止执行的文件目录,并将公布的文件目录报送市法制办。
四、规范实施主体,严格行政执法
市直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依法清理现行各类实施行政强制主体,于2011年12月20日前报市法制办,由市法制办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各县(区)人民政府参照市直各部门的办法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于2011年12月20日前报市法制办。
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在开展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中,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规范行政强制实施主体:
(一)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必须停止执行,确需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实施。
(二)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以内设机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的,要纠正为以行政机关名义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