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蔗区合法制糖企业是本蔗区内唯一合法的原料蔗收购主体,除合法制糖企业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收购原料蔗。
(三)各制糖企业必须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收购原料蔗,不得擅自提高价格或以提高运费方式变相提高价格收购原料蔗。
(四)各制糖企业按照政府定价收购本企业蔗区蔗农自产的原料蔗可以开具具有进项抵扣功能的收购发票(以下简称“收购发票”)。超过政府定价或向本企业蔗区之外的单位和个人收购的原料蔗,一律不能开具收购发票。
(五)企业收购原料蔗需开具收购发票的,必须经过“百色市糖业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比对相符后,方可在本系统中开具。
(六)制糖企业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印制的收购发票由国家税务机关统一保管,企业需要使用的,向国家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制糖企业使用未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印制的收购发票以及不按国家税务机关的要求使用的,一律不得作为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七)制糖企业必须将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全部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报告和备案,用于支付收购原料蔗的价款及运输费用必须通过报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备案的银行账户划入蔗农的银行账户或运输单位(承运人),不得支付现金。居于数据技术交换因素,制糖企业要在金融机构为蔗农开设银行账户。
(八)各制糖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的收购发票,必须同时附有砍运证、磅码单、运输发票和银行支付凭证,单证和内容不全的不得抵扣税款。
(九)各制糖企业需将榨季期间所签订的销售合同报送国税机关备案,变更销售合同,需及时向国税机关报备。
第六条 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要求企业在收购蔗区农户原料蔗时,实施“一户一证一车一折”管理,即:一个农户,一张砍运证,一辆固定招标运蔗车,一本存折。
(一)榨季开榨前十五天,企业需将本蔗区的蔗农户的基本信息,即:农户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蔗点位置、农户的种植面积、估产量、蔗款支付银行帐号等信息通过“百色市糖业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接口导入系统。
(二)企业根据榨季期间的砍运计划,将砍运信息,即:蔗农姓名、蔗点、准砍品种、里程、准砍吨位、报班时间等通过“百色市糖业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接口导入系统。
(三)企业每个榨季前需将本榨季招标运蔗车辆信息,即:车牌号、企业车辆编号、车主姓名、车主身份证号、车辆吨位等通过“百色市糖业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接口导入系统,由系统自动生成,并发放“电子标签”,由企业统一将电子标签贴在对应车辆的挡风玻璃上。
(四)为制糖企业支付蔗款的银行,需将支付蔗农款的详细支付记录信息,即:蔗农的姓名、银行帐号、支付时间、金额等信息按照规定的格式导出,通过电子邮箱传送给国税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