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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糖业综合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糖业综合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百政办发〔2011〕260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百色市糖业综合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百色市糖业综合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制糖企业原料蔗的收购秩序和税收管理秩序,杜绝部分制糖企业跨县区、跨蔗区抬价收购原料蔗以及低价销售产品给关联企业逃避税收的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和谐发展的社会经济环境,促进制糖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百色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制糖生产销售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榨季糖蔗生产工作指挥部下设糖业综合信息管理办公室(市糖办),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主任,市工信、发改、公安、财政、国税、地税、农业、人民银行等部门作为办公室成员。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糖业综合信息管理工作。
  第四条 根据企业的生产规模和生产流程的实际情况,对糖业实行综合信息化管理。信息化管理需要对企业现有生产设备进行相应信息技术改造,国税部门负责信息技术改造方案的设计和组织实施,并对实施过程进行全程监控。
  新办企业应在建成投产前完成综合信息管理设施的安装调试工作。
  第五条 糖业综合信息管理主要是利用物联网、单片机、GPRS、网络视频监控等多种现代信息技术,实现对制糖企业购、产、销信息的远程无线自动采集及生产关键环节的实时监控;通过对采集的数据进行关联比对分析,识别企业违规跨区收购原料蔗行为,防止企业通过收购发票虚开虚抵进项税额,提高行业自律和税法遵从度。
  (一)各制糖企业必须按照市人民政府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划定的蔗区收购原料蔗,不得擅自跨区收购原料蔗,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拒收原料蔗;严禁在发放甘蔗砍运票证、进厂原料蔗扣杂过程中坑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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