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镇实施机构改革以后,各街镇原财政所(财政科)所在机构(经济发展办公室或财经管理事务所)承担街镇政府采购工作管理职责,业务上受区财政局指导。
其主要职责:
1、根据区财政局的总体部署,组织开展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2、贯彻落实
《政府采购法》和上海市、宝山区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3、组织街镇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审核工作;
4、审核拨付街镇集中采购资金;
5、督促检查本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工作;
6、及时向区财政局报送政府采购信息报表。
四、街镇政府采购范围
街镇各部门、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上级拨入资金等各类财政性专项资金)获取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活动,均要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并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政府采购范围包括集中采购范围和分散采购范围。原则上,街镇政府采购范围要按照当年区财政局发布的、经区政府采购委员会审议的《宝山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执行。为了稳步推行街镇政府采购制度,2009年将集中采购目录“货物”中的“机动车(除摩托车外);台式、便携式计算机;空调器、中央空调设备以及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多功能一体机等办公用品”作为本街镇集中采购范围委托区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2010年再逐步扩大集中采购范围。工程项目按照区府办[2007]27号文执行并纳入街镇政府采购统计范围。
五、工作步骤
(一)街镇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与审批
各街镇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应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列明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并按预算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报批。
(二)街镇政府采购计划编制与报审
在政府采购预算的基础上,各街镇采购单位依据公布的《宝山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和本意见规定的街镇政府采购范围,拟订本单位年度采购计划,明确采购项目名称、数量、规格、性能、需求时间、预算金额等有关内容,报本街镇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审查。
(三)街镇政府采购计划审核与批复
街镇管理机构对采购单位上报的年度采购计划进行审查,并根据集中采购目录和本意见相关规定提出采购形式(集中采购还是分散采购)建议。同时将审核的情况、采购形式建议汇总上报区财政局审核(附表1)。区财政局审核后返还街镇管理机构,再由街镇管理机构批复下达到各采购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