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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宝山区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二)强化政策扶持
  全面落实各级、各部门有利于创业的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资金补贴、房租补贴等扶持政策。重点鼓励青年及大学生群体自主创业,积极扶持和发展创立在18个月以内(以下简称“初创期”)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责任部门:各街镇、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税务分局、区财政局、区经委、区农委等)
  根据本市一系列鼓励扶持创业新政策和本区的实际情况,落实配套政策,出台《宝山区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方案》,对于本区大学毕业生等群体在初创期给予创业奖励、社保费补贴、带动就业补贴、房租费补贴和开业贷款全额贴息等。(责任部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
  四、拓宽经营场地范围,突破场地瓶颈
  (一)增加创业场地的供给
  支持发展开业园区、创意园区、小企业孵化园等各类创业园区,或利用原有经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等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对闲置的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在不改变建筑结构、不影响建筑安全的前提下,支持改建为创业园区或经营场地,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各类创业园区要为进入园区的创业者提供创业指导服务、租金优惠等扶持,并根据园区内创业组织吸纳就业的情况,给予一定期限的房租补贴。在符合区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旧区改造规划要结合地区公共服务设施总体布局,预留一定比例的公共设施用地,由社区统一管理,用于社区自主创业,对自主创业并积极吸纳就业的建设项目,在建设用地供给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各街镇要统筹安排创业者生产经营用地,搞好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优先保障创业场地,每街镇至少开辟一个创业场地,由区财政按照入驻户数给予街镇一次性场地开发补贴。(责任部门:各街镇、区国资委、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规划土地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科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拓宽经营场地范围
  在确保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农民经批准后可以宅基地房屋自营开办个体工商户,从事小型商业零售、“农家乐”等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场所。以宅基地房屋自营等活动,要突出充分保护农民利益,在尊重农民意愿基础上实施,但不得违法搭建或擅自将房屋翻建、扩建。(责任部门:区规划土地局、工商宝山分局、区农委)
  五、加强创业教育和培训,提升创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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