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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宝山区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宝山区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宝府办〔2009〕1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拟订的《宝山区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区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宝山区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总体部署,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9】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统一思想,明确目标任务
  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是实施扩大就业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是实施积极就业政策的重要任务。各级政府和各相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通过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优化创业环境,鼓励和扶持更多劳动者成为创业者。
  根据2009-2011年上海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三年行动计划的要求,通过落实本意见,力争实现“181212”的工作目标,即帮助1800名劳动年龄段且具意向创业者成功创业(2009-2011年,每年帮助600人成功创业);创业培训人数1200人(2009年300人,2010年400人,2011年500人);开辟创业场地12个。
  二、加强部门协调,完善责任体系
  健全本区的创业扶持协调机制,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区科委、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税务分局、工商宝山分局等部门共同参加、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共同研究制定和实施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措施和工作计划,将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目标任务细化分解到相关部门和街镇,并列入目标考核和督办范围,在全区形成合力,开创抓创业促就业工作的新局面。
  三、强化政策扶持,改善创业环境
  (一)改善行政管理
  全面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开辟创业“绿色通道”。对本区失业人员、协保人员、毕业两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本市失业人员创办企业,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责任部门:工商宝山分局、区税务分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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