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前期工作代建单位应每月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前期工作进度月报》,建设实施阶段代建单位应每月向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分别报送《项目进度月报》、《项目监理月报》。
第三十五条 市有关部门依据国家、自治区和百色市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代建制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稽查、评审、审计和监察,确保项目建设概算、设计、招标投标、监理、设备采购等过程公开、公正、公平,依法实施。
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六条 因代建单位加强管理而使工程造价低于项目预算的,经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准后,可按一定比例给予代建单位奖励。
第三十七条 代建单位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规定,由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可暂停合同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由于代建单位违反有关建设管理规定,造成使用单位受到行政处罚的,其经济损失应由代建单位承担。
第三十八条 前期工作代建单位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或代建合同约定、前期工作深度不够,造成工程质量缺陷、工期延误、投资损失的,应承担赔偿及其他相应责任。同时,该前期工作代建单位在今后3年内不得参与本市内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工作。
第三十九条 建设实施阶段代建单位未履行代建合同,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变更建设内容,造成工程质量缺陷、工期延误、投资增加的,或者项目代建单位管理不善致使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的,所采取的补救措施造成的工程费用增加,由代建单位承担外,还要承担赔偿及其他相应责任,即:每延迟一天按项目代建单位银行保函额的0.1%扣减代建费用(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和工期顺延造成的延误除外);项目竣工决算节余资金全额上缴财政,超支资金全部由项目代建单位承担。赔偿及罚款金额首先从履约保证金中赔付;履约保证金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项目代建服务费;项目代建服务费不足的,由代建单位用自筹资金支付。同时该建设实施代建单位3年内不得参与百色市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工作。
第四十条 发现代建单位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责令代建单位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不履行整改责任或整改不力的,项目投资管理单位可终止合同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自行承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