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对于上述计划投资的申请和拨付办法,按资金来源情况分别为:项目前期代建单位和项目实施阶段代建单位根据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和项目工程进度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一)属于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经项目使用单位签署审核意见后,向市财政局申请,市财政局商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后将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前期工作代建单位、项目实施阶段代建单位;
(二)属于政府承诺还款付息补贴的项目资金,经项目使用单位签署审核并报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同意后,向项目贷款主体申请,由项目贷款主体审核并拨付资金;
(三)属于项目使用单位自筹的资金,直接向项目使用单位申请,由项目使用单位审核拨款。
第三十三条 代建服务费为代建单位在项目前期阶段、实施阶段和验收阶段所发生的管理成本、应缴税费和合理利润,不包括勘察、设计和监理等中介服务费用。代建服务费计入项目投资概算内。实行全过程代建的收费标准为:
(一)批准投资概算低于5000万元的项目,代建服务费用限额按“投资概算值×3%”的公式计取。
(二)批准投资概算5000万元以上-1亿元的项目,代建服务费用限额按“投资概算值×2.5%”的公式计取。
(三)批准投资概算1亿元以上-2亿元的项目,代建服务费用限额按“250万元+(投资概算值-1亿元)×2%”的公式计取。
(四)批准投资概算2亿元以上-5亿元的项目,代建服务费用限额按“450万元+(投资概算值-2亿元)×1%”的公式计取。
(五)批准投资估算高于5亿元、低于10亿元的项目,代建服务费用限额按“750万元+(投资概算值-5亿元)×0.5%”的公式计取。
仅实施项目前期工作代建服务的,按上述标准的15%计费;仅实施项目施工建设和竣工验收阶段代建服务的,按上述标准的85%计费。仅对项目部分进行施工代建和竣工验收代建的,以代建内容相对应的投资概算为基数,参照计取。
以上代建服务费标准为上限指导标准,通过直接委托方式确定代建单位的,由投资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项目业主和受委托方确定;通过招标选定代建单位的,由招标结果确定。
代建服务费按财政资金和其他资金所占比例,在代建合同中确定。分别由财政部门和其他资金筹措部门、单位分摊并按工程进度单独核拨,在项目实施阶段支付60%,交付使用后支付30%,工程保修期结束后支付余下10%。代建单位不得自行从工程建设款项中提取代建项目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