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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前期工作代建单位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在向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代建单位的前期工作深度必须达到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如果报审的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投资的10%或建筑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5%,需修改初步设计或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 建设实施阶段代建单位应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组织施工管理,控制项目预算,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总投资额。确因技术、水文、地质等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必须进行设计变更,并导致项目投资超过原概算5%的,由建设实施阶段代建单位提出,经设计、监理和使用单位同意后,报投资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超概额度不大于5%的,不需报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九条 项目前期费用由项目前期工作代建单位管理,并纳入项目总投资中,在《项目前期工作代建合同》中给予明确,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和资金供应情况,与市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前期工作投资计划。市发展改革委将前期费用资金计划下达给前期工作代建单位。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资金由建设实施阶段代建单位负责管理,《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按照项目具体进展和资金供应情况,批准该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三十一条 前期工作代建单位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财建〔2004〕300号)以及其他财务会计制度,设立专项工程资金账户,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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