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从代建单位接收项目资产后,应向国有资产登记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凭证、管理使用国有资产,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
  政府投资项目未确定使用单位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履行使用单位职责。

第四章 组织实施程序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提出项目需求,编制项目建议书,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批复项目建议书或提出意见报批,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确定该项目实行代建制,明确具体代建方式及代建单位。
  第十九条 实行前期工作代建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与代建单位、使用单位四方签订书面《项目前期工作代建合同》。
  第二十条 前期工作代建单位应遵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对项目勘察、设计开展招投标工作,并按照《项目前期工作代建合同》开展前期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和市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进行审核批复。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应当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作为最高的投资限额。
  第二十二条 实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与建设实施阶段代建单位、使用单位四方签订书面《项目代建合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在建设实施阶段代行使用单位职责。《项目代建合同》生效前,建设实施阶段代建单位应向市财政局提供工程概算投资1-5%的银行履约保函。具体保函金额,以概算投资建安费为基数结合项目行业特点,在代建合同中确定。
  第二十三条 建设实施阶段代建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对项目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开展招标工作。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建成后,必须按有关规定和《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办理政府投资财务决算审批手续,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五条 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前期工作代建单位应在1个月内,向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建设实施阶段代建单位应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在3个月内完成竣工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按财政部门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资产价值向使用人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