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主动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建设实施阶段采取BT方式的,代建单位应负责项目融资和投入。
第十三条 建设实施阶段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组织施工图设计及审查;
(二)组织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投标情况和中标合同文本报项目招标组织单位(相关部门)备案;
(三)负责办理年度投资计划、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市政工程接用等工程施工的相关手续;
(四)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按照合同条款进行管理,在建设过程中做好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等工作,负责项目施工全过程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五)按项目实施进度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年度投资计划,向市财政局报送项目进度用款报告,并按月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及使用单位报送工程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六)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并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使用单位及相关部门共同组织竣工验收;
(七)编制工程结算报告,报市审计局审核,并将审核批复结果报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备案;
(八)编制工程决算报告报市财政局审批,办理项目竣工及相关技术资料的整理汇编和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移交项目资产。
第三章 使用单位职责
第十四条 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程序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项目代建期间,使用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代建单位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协助代建单位做好项目政府采购的申报手续;参与项目设计、概算和预算审查及施工、监理、拆迁、招标的监督工作,并及时将情况上报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审批部门;
(三)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协助代建单位办理规划、施工、环保、消防、园林绿化及市政工程接用等报批手续;
(四)负责筹措项目总投资中政府出资额之外的自筹资金,并建立项目专门帐户,按合同约定拨款;
(五)参与项目竣工验收;
(六)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将情况上报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审批部门以及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