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由代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 代建单位及其关联机构不得在自己代建的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
第二章 代建单位职责
第十条 代建单位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信誉良好并能够独立承担履约责任的法人。
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可以申请项目代建: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申请代建项目相应的资质和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
(三)具有与申请代建项目相应的建设管理能力;
(四)具有与申请代建项目相应的资金实力。
不得选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管理单位为代建单位:
(一)已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
(二)近2年承接建设项目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或有重大违规、违约行为的;
(三)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代建委托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职责,不得向他人转包或分包代建项目。
第十二条 前期工作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使用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组织编制和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办理项目规划选址、用地规划许可、规划设计、房屋拆迁、环保、消防等有关手续报批工作,协助使用单位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三)组织开展工程勘察、规划设计、方案设计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投标书面情况报告和中标合同报相关部门备案;
(四)组织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及报批工作;
(五)定期向市发展改革委和项目使用单位报送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
(六)对政府差额拨款项目,应配合使用单位开展融资工作;
(七)负责编制前期工作资金使用计划,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使用单位申请前期工作资金;
(八)办理前期工作相关文件资料的归档和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