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看守所、劳教所、戒毒所、消防设施、审判用房、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项目;
(四)党政工团、人大政协、公检法司、人民团体机关的办公业务用房等项目;
(五)其他公益项目。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作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代建制的综合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对代建制的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财政局、审计局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管理和监督。
市住建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项目代建方式分为前期工作阶段代建、建设实施阶段代建(含BT模式)两种类型。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也可委托具有一定实力和资质的一个单位进行全过程代建。
(一)项目前期工作代建,是指委托或中标的代建单位负责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部门审批的材料申报、勘察、直至初步设计实行阶段代理。
(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是指委托或中标的代建单位负责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对项目施工图编制、施工、监理直至竣工验收实行阶段代理(采取BT方式的,建设实施代理单位还负责项目融资和投入)。
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BT方式,指政府通过合同约定,将拟建设的工程项目授予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由该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融资和建设,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后,在约定的时间内,由政府有偿回购。
第六条 代建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也可由市人民政府在代建单位候选名单中确定,并授权市发展改革委在立项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明确代建方式及代建单位。代建单位的选择,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代建费用估算超过50万元的,根据规定进行招标。
第七条 项目代建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资金管理单位、使用单位、代建单位四方应签订项目代建委托合同。代建单位依据合同在委托期间行使建设单位职能,代理使用单位办理各项政府审批手续,使用单位应根据审批要求,协助代建单位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