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百政办发〔2012〕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百色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日
百色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改进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充分利用项目管理专业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桂政发〔2005〕43号)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对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通过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单位通过委托或招标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并具备一定实力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委托其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不变和要求不变。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运用各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按照规定用于建设的资金、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专项补助资金、市属国有开发投资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建设资金、政府承诺借贷或者偿还债务的政府性融资建设资金、财政专项用于回购固定资产的资金、政府以项目或者土地等资源融资、政府在特定方面依法给予的政策优惠。
第三条 政府投资非经营性的市本级建设项目,且政府投资占项目主导地位的,按本办法实施。
本办法所指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科研和民政福利等社会事业设施项目;
(二)道路、桥梁、公共绿化、环境保护和环境整治等公用事业项目;